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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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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必須有主觀上過失。
在這裡,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
(二)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有違法違規行為。
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範、常規的行為。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
這裡所說的損害事實,是指因醫方違反其注意義務的行為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後果。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侵權法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者,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在這裡所探討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規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二、醫療損害賠償比例是怎樣的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醫療損害賠償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兩種:
1、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24、和29條的規定,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來說:
(1)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單位,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醫療單位設在外地的分部、醫療點,若該分部、醫療點具有法人資格和獨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證書,由分部、醫療點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分部、醫療點沒有獨立法人資格,則由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解放軍、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在醫治地方傷病員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由軍隊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我國現有法律醫療損害案件管轄的基本規定。
(3)對游醫或因差錯事故而逃逸的個體行醫者,由游醫、逃逸個體行醫者現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4)對聯合辦醫或協助辦醫的,由發生差錯事故的醫療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對個體行醫者,由個體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法院都可以管轄,先受理立案的人民法院為實際管轄法院。但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即一般情況下,受理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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