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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方的抗辯事由通常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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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方未形成醫療合同;
  2、醫方的醫療行為不具有醫療過失,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常規;
  3、醫方的醫療行為具有免責事由。包括:(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患方要求醫方承擔違約責任中,賠償違約造成的損失以不超過合理預見的損失範圍為限。條件允許的也可繼續履行。
  [說明]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承擔醫療合同違約責任最主要的形式。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對因此給他方造成的直接損失和可以預見的間接損失予以賠償,以合理預見的損失為限,直接損失是指患方因醫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財產實際減少,如患者病情惡化而延長治療期限所導致的治療費用的增加;可以預見的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損失,如患者因治病不能正常工作導致收入的減少。
  同時由於醫療行為是一種帶有人身性質的行為,醫師不願意繼續為患者醫療的,繼續履行變為不可能,但有些條件下醫師所在的醫療機構願意委派同樣技能的醫師繼續為患者治療的,繼續履行也可成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這裡條件允許的是指主客觀條件,其中客觀條件包括治療方式、治療手段、患者本身情況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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