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審判中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的庭審程序是什麼樣的?
民事審判中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的庭審程序如下:
1.開庭準備和開庭宣布
(1)庭前準備工作。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5)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2)當事人陳述。
(3)歸納小結。
(4)當庭舉證。
(5)當庭質證。
二、反駁與反訴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反訴屬於請求權的範疇反駁則屬於抗辯權的範疇。
2.獨立性不同。反訴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則不具有訴訟性質,不主張獨立的請求和權利。
3.提起的時間不同。反訴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而反駁則可以在一審、二審、重審、再審的任何時候提出。
4.對抗方法不同。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合同或侵權責任,被告以另一法律關係的事實和理由提出原告對被告負有債務,要求抵銷原告訴訟請求的,屬反訴。
5.作用不同。反駁只能使原告請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敗訴。反訴則起抵銷、吞併和推翻原告請求甚至達到反給付的作用。
6.處理方式不同。反訴原則上應與本訴合併審理,但如合併審理不利於案件的及時處理,也可以分案審理。
三、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如何收取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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