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區別有哪些
離職證明與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的區別有:
1.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不給離職證明怎麼辦
用人單位不給離職證明,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其與原單位對此沒有糾紛;
3.證明離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崗位;
4.可以憑此證明轉移離職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
5.可以證明離職員工在原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驗,有利於相關職位的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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