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如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聘用合同的法律依據是《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2.適用對象不同
聘用合同適用的範圍主要為事業單位,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
3.試用期的期限不同
聘用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為12個月,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三、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有下列特徵: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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