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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避免繼承遺產糾紛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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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多年,父現與他人同居五六年。對方有一子。父名下有房產。而親生女兒現在國外。請教老師:"這樣的關係對親生女兒以後繼承父親的遺產有影響嗎?”如有影響應該怎樣來避免此類事情發生。有提過將父親名下的房產變更成親生女兒的。但其父考慮到現同居人的心情,一直未作決定。
解答:
可以讓你的父親給你立一份公證遺囑。或者直接將房產贈與給你。
相關法律法規: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範,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未設立遺囑繼承或遺贈,也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部分遺產;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依《繼承法》第 10、12條的規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其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即告成立。隸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隨時可提出繼承遺產,亦可在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未作明示放棄的,則視為默認其繼承權。當其他繼承人故意拖延,導致繼承權無法實現時,主張分割遺產的繼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繼承遺產訴訟,其他繼承人均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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