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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糾紛調解申請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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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在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有關組織主持下,自願進行協商,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接下來由小編為您介紹遺產糾紛調解申請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一、遺產糾紛調解申請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是,按照規定,如果是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調解的。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
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此外,調解的開始並不都是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遺產繼承糾紛的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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