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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打官司怎麼打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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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繼承打官司怎麼打


如果是原告:
1、確定起訴法院
對於繼承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於人民法院還有級別管轄的問題,對於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於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被告和訴訟請求
(1)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2)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係。由於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係問題。
3、明確起訴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如果是被告:
1、不能之不置理。
現實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無理告訴,或知道無理就不進行答辯了。不答辯雖然可以,是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但同時也就意味著自己失去了一次辯解的機會,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機會。這樣,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訴訟效果。
2、要正確對待。
先要看對方主體是否合格。有無管轄權異議的問題,進而對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答辯。
3、寫好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駁斥對方,提出自己的主張要求的訴訟文書。答辯狀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起訴中的訴訟主體是否合格、列舉事實是否真實,主張有無證據,請求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和闡述,力求做到針對性強、邏輯嚴密、條理清楚,證據充分、論述有力。
從法律上講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的支持,即使有關係,也只能贏一時,不能贏到底。因此,當事人能否把好證據關,是成敗的關鍵。要全面地收集好證據,運用好證據,僅靠當事人自己是不行的。這時,律師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據民事訴訟案中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每提出一個主張,就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


二、如何確定法定繼承人的數量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
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死於被繼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血親可作為代為繼承人。
由此可見,夫妻、父母子女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需要提醒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如何認定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是否盡了主要贍養,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
我國的法定繼承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三、非法定繼承是什麼


非法定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繼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
如果是原告,需要打法定繼承的官司的時候,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也要確定好需要起訴的內容,以免在起訴的時候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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