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叫事實收養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未辦理一定的法律手續,而具有收養的實質內容所形成的收養關係。我國收養法不承認事實收養為合法有效收養,但由於事實收養是一個很負責的社會問題,並且大量存在於社會生活中,因此,對1992年4月1日前,即收養法頒布實施前發生的事實收養,符合以下條件的,司法實踐中往往認定其形成收養關係:
(1)當事人之間以父母子女相待,並長期共同生活的。根據《司法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係公證的通知》的規定,凡當事人能夠證明確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係,且被收養人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已消除當事人申請辦理收養公證的,可以為當事人辦理收養公證。
(2)被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認可的。
(3)當事人之間實際履行了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的。如父母對子女已實際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已實際盡了贍養義。
二、事實收養怎麼認定
首先,事實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
只要具具備了上面的條件,我們就應當認定事實收養關係是成立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三、朋友孩子我怎麼合法收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事實收養是指沒有依據法律規定辦理有關的收養手續,但是已經具有實質上的的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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