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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父子關係協議是否有效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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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除父子關係協議是否有效


  我國法律目前不認可這種「斷絕父子關係」的協議,它是無效的。
  我國《民法典》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你與父親之間的父子血緣關係屬於身份關係,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和子女關係是一種血親關係,血親關係多因血緣關係而形成,血緣關係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
  因此,斷絕父子關係協議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子女仍然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斷絕父子關係協議書怎麼寫


  這種協議書是無效的,法律不承認斷絕父子(女)關係。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這是法定義務。《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三、父子關係能否解除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其相互關係不允許解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關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司法部制定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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