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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與風險移轉如何區別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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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交付與風險移轉如何區別呢?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定的幫助。
一、動產以登記轉移風險為準(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還是按交付時風險也隨交付轉移)
動產按交付時期轉移
一下是一些特例:
質權:風險由質權人承擔(因為質物在質權人的控制下,交付主義)
留置權:同上
抵押權:又抵押人承擔(因為抵押人實際上占有抵押物且擁有所有權,按所有權主義)
占有改定:合同成立時風險轉移給買方(所有權雖轉移但占有權未轉移)
簡易交付:同占有改定
租賃物:沒有約定的按所有權風險轉移
融資租賃物:由承租人承擔(此時為兩份合同,承租人享有買收人的權利卻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既不用給付價款,但租賃物的瑕疵風險由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請求權)
承攬合同:交付主義(交付前由承攬人承擔,交付後由定做人承擔)
所有權保留的合同:交付主義(所有權人擁有所有權但由他人占有
一般來說動產按交付時風險轉移,不動產按登記時轉移,有些情況下買受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貨物滅失或損毀的由買受人承擔!
二、動產交付風險轉移相關法律依據: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交付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理由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述三個條文確定了標的物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是標的物交付主義,即風險隨著交付走。也就是說,交付是標的物風險轉移的界限,風險的轉移不依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轉移,或標的物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而有所不同。其例外情形須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這些例外情形有:
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②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路貨買賣:“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③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交貨地點不明確:“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買受人受領遲延:“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⑤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出賣人瑕疵履行:“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應當注意:對所有權保留,法律僅有的規定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規定:“財產已經交付,但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成就時,財產所有權方為轉移。”從這兩個條文來看,法律並未對所有權保留情形下風險的負擔有特別的規定。也就是說,在所有權保留的情形下,風險負擔的基本原則仍應以交付主義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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