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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和不動產如何區分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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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和不動產之區分,重點在於位置移動對其價值的影響,對動產而言,“能動”為其基本特點,其容易移動位置且價值不會因移動而受影響,不動產則大相逕庭,不動產的位置固定不支,一般不能移動,或者移動會導致其價值受到重大損失,這是二者區別的重要原因。基於以上原因,二者在物權變動方式、特權形態等諸多方面存在重大區別。如動產可以移轉占有設定動產質權,不動產則不可;在物權變動中,動產的公示方式為交付占有,不動產的公示方式則為登記,這樣動產買賣就因交付而轉移所有權,而不動產則必須辦理登記才能轉移所有權。
動產和不動產區分的法律意義
(1)所有權人限制。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
(3)設立的他物權類型不同。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
(4)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占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
(5)地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而因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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