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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役權有哪些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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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役權是指雖然沒有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由於某種客觀事實的出現而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地役權。那麼,法定地役權有哪些種類呢?小編為你整理的資料如下:
一、以地役權的內容為標準的分類
1、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有關水的地役權。具體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2)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
(3)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眺望地役權。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一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
4、採光地役權。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採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一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權利。
5、支撐地役權 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牆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放牧地役權。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
8、排污地役權。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儘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污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一項排污地役權。
二、法定地役權與意定地役權
區分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於,地役權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國有必要承認法定地役權或強制締約而生的地役權,以滿足國計民生必需項目的用地需求。
公有制下的地役權應用範圍按類型化區分為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意定地役權是地役權的基本權利模型,它通過締結地役權合同而產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權;法定地役權僅限於法律規定情形產生,只能用於實現公益。
三、法定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第一;相鄰權是基於土地所有權相鄰關係而發生,是由土地所有權當然而生的權利,為土地所有權固有之效力而非獨立之一種物權;法定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之一種,是所有權之外一種獨立的物權。
第二,相鄰權的標的物限於相鄰的土地或其他不動產,而法定地役權則無“相鄰”的限制。
以上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有關法定地役權有哪些的知識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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