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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從屬性是什麼意思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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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接下來由小編為您介紹地役權從屬性是什麼意思。
一、地役權從屬性是什麼意思?
《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地役權雖為用益物權,但其功能在於為了需役地的便利,故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於需役地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甚至是租賃權)地役權的從屬性規定在《物權法》第164條和第165條。可分解為四層含義:①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離而單獨轉讓。②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離而單獨抵押。③需役地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無相反約定,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④曾經的地役權人,若完全喪失對需役地的權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其地役權(因無所附麗)消滅。
二、地役權與相鄰權有什麼區別?
1、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2、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使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3、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4、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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