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證遺失了怎麼辦
《出生醫學證明》因遺失、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所在地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縣(區)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
具體辦法:未報戶口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須提供由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該兒童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接生人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兒童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二、出生證明可以改名字嗎
出生證明可以改名字。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攜帶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更改姓名即可。如果是18周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18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出生證明有什麼用處
很多家長都是以為孩子只要上了戶口,有了戶口證明以後就可以了,有沒有出生證明,大多數的家長都是不重視的,但是各位不重視的家長可能就不知道,其實孩子的出生證明是非常的有好處的,所以這個可要保管好哦。寶寶降生後,家長需要給寶寶辦理出生證明,這對於孩子日後的工作生活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小孩的出生證明有什麼用處呢?
(一)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二)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係;
(三)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四)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五)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六)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