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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搶奪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做?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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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可以先由雙方進行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如果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最好是向法院發起起訴,而法院在判孩子的撫養權時會綜合考量,一方面考慮到孩子的具體年齡。如果是在兩周歲以下,那麼通常都跟隨母親一起生活,同時還會考慮到誰能夠給孩子更好的成長條件。
一、離婚搶奪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做
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二、撫養權的認定原則
1、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7、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因此夫妻雙方如果是在離婚時沒有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就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通常法院在對撫養權問題進行判決時,考慮的問題主要還是以孩子的未來成長為主,也要考慮到雙方的家庭經濟條件以及能夠給孩子提供的環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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