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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該如何調查取證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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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律師該如何調查取證
1、刑事律師調查取證的方式:律師可以自行或者經許可查閱、摘抄、翻閱、複製案件相關材料,可以請求檢察院、翻閱調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且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證人等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如何委託刑事辯護律師
委託刑事辯護律師的程序:
1、向律師事務所委託,並交納辯護費用;
2、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或者按委託人的指名為當事人指派律師;
3、被指派的律師要填寫刑事收案表,並由律師事務所開具《辯護委託書》;
4、律師應將委託書一份交委託人,一份交給人民法院,另一份應妥善保留,待結案後收入辯護案卷存檔。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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