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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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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產證上時間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1、如果買的房子是期房的話,時間是從:房屋交付使用的那一天起開始算的,90天內為正常辦理房子產權證的時間。一旦超過90天,開發商就要擔起違約責任。如果超過90天後,滿一年,並且是開發商導致買房人拿不到房產證,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賠償;如果買的房子是現房的話,那就從簽訂合同的那一天開始算。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關於逾期交房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分析
第一種觀點:訴訟時效時間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屆滿起算。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既然合同約定要交房時間,如果過了約定期房開商未交付房屋,則購房者就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根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之規定,此時就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持該種觀點的人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為直接依據,反對者對該司法解釋有不同的理解,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只約定了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並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履行期限,不能將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期限等同於違約金的履行(支付)期限,因此不適用該司法解釋條款。
第二種觀點:從實際交房時間起算。
持該種觀點的人認為,只有在房開商交付房屋以後,才能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在此之前違約金的數額是不明確的,只有當違約金數額確定以後,才好向房開商主張權利,此時才應當起算訴訟時效。
持該觀點的人還認為,逾期交房的違約行為在實際交房之前是持續存在的,只有在持續違約行為終了之時才應計算訴訟時效。反對者認為,我國法律只對持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作了「侵權行為終了」起算的規定,而逾期交房屬於違約行為,不適用侵權行為法則,應適用違約之債的法律規則。因此,對於逾期交房的訴訟時效應當自違約行為發生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第三種觀點:從起訴之日往前推可以主張二年。
持該種觀點的人認為,逾期交房違約金不是整體之債而是單個之債,房開商每逾期一日,則構成一日違約,產生一日的違約金,此時應當起算該日違約金訴訟時效,如此類推,在起訴時往前推超過二年的,則超過訴訟時效,尚二年內的則未過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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