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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補償離婚的賠償責任構成是如何規定的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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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補償離婚的賠償責任構成是如何規定的
1、精神補償離婚的賠償責任構成規定有: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成為了合法的夫妻;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是什麼
1、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中,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主要理由是,侵害這些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權行為大都是一般侵權行為。為維護我國民事立法歸責原則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對這類致害行為追究其精神損害賠償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不能適用其他責任原則。
2、在侵害物質性人格權的案件中,即人身傷害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中,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都有其適用的餘地。這主要是因為在這類侵權行為中,造成精神損害的行為不僅有一般侵權行為,還有特殊侵權行為,甚至還包括對造成的損害後果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的情況。所以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區分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3、在侵害負載著較為重大的情感價值之財產權或違約行為致非違約方精神損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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