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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舉證技巧有哪些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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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往往很多的夫妻因為感情問題從而導致了離婚我們都知道夫妻的感情生活是需要兩個人維持的,那麼離婚舉證技巧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舉證技巧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舉證技巧: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3、證明一方的父母長期照顧、協助撫養子女的證據。 第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二、訴訟離婚時舉證是怎麼進行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你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你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後果。以下是你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6、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7、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9、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10、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准離婚。並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複印件。

  三、造成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方「舉證難」現象的原因


  首先,離婚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私密性導致訴訟中受害方取證較難。
  婚姻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和家庭隱私,具有很強的私密性,外人難以知曉,由此就為舉證帶來了很大困難。這一點在違反忠實義務而與他人婚外同居所致離婚訴訟中表現得最為明顯。婚外同居的私密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婚外同居的住所具有較強的隱秘性。配偶一方隱瞞另一方,外出租房或異地購房與他人同居或重婚,受害的另一方對此很難獲知。二是配偶一方與他人發生及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的行為具有隱秘性。這種行為的發生幾乎都處於秘密狀態,不易被別人所察覺。所有這些都給受害方的取證帶來了極大困難。
  其次,受害方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得不指出,受害方「舉證難」的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受害方當事人淡薄的法律意識。
  很多受害方當事人在受到侵害之後,並不會想到去收集和固定相關證據,以至在提起訴訟後,常常因無法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證據而招致敗訴。這在因家庭暴力所致離婚案件中表現尤為突出。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基於各種考慮,如果不是迫不得已,通常不會將施暴人訴諸法庭。大部分受害方當事人在遭到暴力行為後沒有報案,也沒有去醫院開具診斷證明,等到最終忍無可忍而提起訴訟時,距離家庭暴力發生之時已有一段時間間隔,而此時本來清晰的證人證言可能已經變得模糊不清,或者本應固定的證據因為沒有及時固定而可能永遠無法取得。而在因婚外同居所引致的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有的受害方採取了暴力、脅迫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極端手段收集證據,其結果不但使收集到的證據材料被作為非法證據而排除,喪失證明力,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謂得不償失。
  第三,立法賦予了受害方當事人過於嚴苛的舉證責任。離婚損害賠償訴訟同一般民事訴訟一樣,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從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離婚舉證的話是非常重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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