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的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為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
代位權行使範圍有: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引用法條
一、
代位權的構成有哪些要素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債務人的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是什麼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為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
代位權行使範圍有哪些
代位權行使範圍有:
1.債務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的義務,同時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2.代位權的行使要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已到期債權,否則對次債務人有失公允。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的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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