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買房合同應當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一、
農村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需要滿足主體合格:
1.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2.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3.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是因為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專屬管轄的規定,涉及到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以及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都屬於專屬管轄。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涉及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及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條
一、
農村買房合同怎麼簽
農村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自願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
怎樣的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需要滿足主體合格:
1.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2.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
3.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三、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是因為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專屬管轄的規定,涉及到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以及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都屬於專屬管轄。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或房屋所在地法院,涉及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及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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