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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清單應包含哪些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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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清單應包含有,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以及住院志等能夠證明患者在該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的證據。醫療事故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一、

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清單應包含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事故的鑑定材料如下: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

醫療事故賠償提起訴訟的時限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

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素是什麼


  1.存在醫療過失行為;
  2.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
  3.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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