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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些類型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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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主要類型包括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且不屬於純獲利益的合同。若當事人因合同效力需提起訴訟,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內提起訴訟。
一、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些類型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無權代理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
  2.無處分權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符,且不屬於純獲利益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

合同效力待定糾紛的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於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雖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無效的。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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