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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和破產清算的異同點有哪些方面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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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散和破產清算的異同點有哪些方面


  1.導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執照或責令關閉等等;破產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規定程序進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由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破產清算要嚴格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程序進行,具有很強的強制性。
  3.清算組成員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東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強制清算時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成員;破產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從破產管理人員名單中以法定程序(搖號)和方法選任。
  4.債權人的作用不同: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債權人的地位被動,清算程序由清算組掌握;在破產清算中,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參與破產清算程序,決定公司清算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決定破產財產的分配處理方案等。

  二、公司破產清算程序需要多久


  提醒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清算具體的時間是多長,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短的幾個月,長的要兩三年時間,主要是看企業的資產能否順利拍賣。企業破產清算與企業的經營一樣不容易,提出破產申請,到清算組成立,經過一系列的破產程序,註銷企業登記,清算程序才算徹底終結。

  三、公司破產後果有哪些


  1.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3.破產宣告對第三人的效力
  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不僅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對相關的第三人也發生相應的效力,影響他們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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