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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檢察院還要錄口供嗎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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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檢察院還要錄口供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訊問後錄了口供的,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是可以訊問嫌疑人錄口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 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送到檢察院多久移交到法院


  嫌疑人被羈押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辦案期為1個月,案件比較複雜的為1個半月。提醒您,但如出現補充偵查情況的,補充偵查期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為2次,每次補充偵查後辦案期限從新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檢察院不批捕還公訴麼


  檢察院不批捕之後還是有可能會提起公訴的,不予批捕不等同於不予起訴,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其實,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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