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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民法典中有什麼區別?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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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對於公民而言,享有的民事權利是非常多的,有的人取得的財產往往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那麼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民法典中有什麼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民法典中有什麼區別?


  (一)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二)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中,無因管理定義指的是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屬於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其是否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無因管理的重要條件;而不當得利屬於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均不會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由於不當得利是無法律根據的得到利益,而無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據,所以在法律適用上,無因管理排斥不當得利。就同一現象來說,應首先分析其是否為無因管理,若不成立無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構成不當得利。

  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屬於事件還是行為


  民法上講的事件和行為統稱為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終止的客觀事實。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自然事實,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一方得利,他方受損的事實。比如,由於洪水的緣故,甲的魚塘里的魚被衝到了已的魚塘,已的受益事實即為不當得利,但已並沒有參與到該過程的行為,沒有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為事件。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的管理的事實。可見無因管理是行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損失)有意識的活動,是法律行為。

  三、《民法典》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不當得利當中受有損失的一方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不當得利,但是為履行道德義務、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和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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