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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債的特徵是什麼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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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債的產生的原因是十分多的,無因之債就是其中一種,沒有正當的原因,為了他人的利益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就是無因之債。那麼無因管理之債的特徵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特徵是什麼


  根據無因管理自身的特性,總結歸納出無因管理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徵:
  (一)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須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對被管理人財產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其它處分行為。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只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生一定法律後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
  (二)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
  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是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被管理人所享有。
  (三)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議,或法律規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因為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

  二、無因管理之債的概念


  無因管理之債是根據法律規定,因發生無因管理事實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係。其中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實和情況告知本人,並將管理事務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債務,而本人則負有償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費用,賠償管理人損失的債務。無因管理之債屬於法定之債,其構成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要件,其內容須由法律具體規定。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多認為:本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所負的債務範圍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其賠償債務範圍只限於管理人從事無因管理而遭受的直接損失,其管理費用給付債務中不包括管理人的報酬。

  三、無因管理之債怎麼討要


  (一)明確請求範圍。
  即哪些費用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哪些費用不可以請求對方支付。一般說,管理人若妥善為他人管理事務,並且其管理在客觀上又有利於被管理人,管理人可就下列費用提出請求:
  1、請求償還管理人為被管理人支出的必要或有益的費用。
  必要或有益,應按照管理人支出費用時社會上的客觀標準和觀念來決定,而不是取決於某個人的意志。
  2、請求清償必要或有益的債務。
  3、請求賠償因管理而造成的損失。
  (二)在進行管理活動時應盡心盡責妥善管理。
  所謂妥善管理,從客觀上來看,管理要有利於被管理人,使被管理人的財產少受、免受損失,或增加其利益,否則,儘管進行了管理活動。也不能向被管理人請求補償,如造成被管理人的損失還應當負責賠償。妥善管理還包括管理活動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曾明示過的意思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此意思不得違背法律或社會道德。
  無因之債具有三個特點,無因管理人還有對管理的事項妥善保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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