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破產後怎麼申報債權
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如果未按期申報債權,應視為其放棄債權。債權申報期滿後,在清算結束前,債權人申報債權,並提出其延期申報的理由,則清算組可根據其理由是否充分決定是否接受其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在債權申報書中明確提出其債權內容、數額、債權成立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並提出有關證明材料,如合同書等,以便清算組進行審核,為清償債務作準備。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於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二、破產企業債權申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報債權需要向清算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授權委託書;
4.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
5.借款借據、借款合同、判決書、裁定書;
6.債權申報書。
其中債權申報書應當寫明借款的經過、判決執行情況、目前拖欠本息費用情況等事項。
三、破產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超過三十天,最長不超過三個月。提醒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4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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