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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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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很多人會選擇擔保來進行貸款或者買賣,而擔保中的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之間有共同點也有區別。那麼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保證人免責的條件不同: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保證中,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三)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連帶保證責任的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就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請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或負連帶責任以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的範圍。
  在保證合同設有具體的約定的情形下,保證所擔保的債權與主債權的範圍是一致的。有約定的,則從約定,此為確定保證之範圍的基本原則。
  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分為全部和部分兩種。
  (一)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全部的保證擔保責任範圍完全與債成立時確定的債務人之責任範圍一致。
  包括如下內容:
  1、主債權的全部。
  2、利息。
  3、違約金。
  4、損害賠償。
  5、其他從屬於主債權的負擔。
  (二)部分保證擔保責任範圍
  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具體商定,只就全部保證擔保責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由於我國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擔保的法律責任原則上是連帶責任,即與債務人連帶地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因而其法律責任範圍也就原則上是全部保證擔保責任。

  三、對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是編輯對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是什麼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綜上,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在免責條件、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擁有的先訴抗辯權均有不同。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訴,可以諮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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