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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工傷後的工資標準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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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確定工傷後的工資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認定工傷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鑑定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


  1.工傷待遇糾紛,屬於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2.這個期限,從受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報告出來後算起;
  3.相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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