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包括單獨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等。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更換董事等。
一、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如下: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3.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二、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購事項。
三、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提前的日期是十五天,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召開股東大會需要二十天。同時如果是臨時召開股東大會,則一般提前準備的期限是十五天。
引用法條
一、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如下: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3.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二、
股東大會行使的職權有什麼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推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8.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購事項。
三、
股東大會可以提前多長時間召開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提前的日期是十五天,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召開股東大會需要二十天。同時如果是臨時召開股東大會,則一般提前準備的期限是十五天。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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