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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有哪些方式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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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方式是在繼承財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超出部分,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需要繼承人承擔的範圍包括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等。
一、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債務承擔有哪些方式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的承擔方式: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但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其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

哪些被繼承人的債務需要繼承人承擔


  1.被繼承人依照我國稅收法規的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責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合夥債務各屬於被繼承人應當承擔的債務,被繼承人承擔的保證債務等等。
三、

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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