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投保人未履行約定應履行的義務的;投保人或保險受益人謊稱發生事故欲騙取保險金的等。合同解除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一、
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
1.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影響保險人承保選擇的;
3.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主張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後訴訟期是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條
一、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可以適用於保險人
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
1.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2.投保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影響保險人承保選擇的;
3.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主張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二、
合同解除後訴訟期是多久
合同解除後訴訟期是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怎麼賠償
合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十六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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