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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分配一般從什麼時候開始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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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分配一般從被繼承人死亡時候開始。繼承遺產糾紛案件要提交的證明材料包括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註銷戶口證明;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等。
一、

繼承分配一般從什麼時候開始


  繼承人開始分配遺產的時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裡所說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殺害等原因而死亡;後者是指公民因戰爭、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二、

繼承遺產糾紛案件要提交什麼證明


  1.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2.不動產所有權證書;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註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如戶口本等。
三、

繼承遺產糾紛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等。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布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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