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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複議程序如何進行操作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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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複議程序是申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然後等待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如果不予受理的,會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人。常見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查封場所、凍結存款等。
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複議程序如何進行操作


  行政強制措施的複議程序如下:
  1.複議申請。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受理。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

常見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哪些


  常見的行政強制措施如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

哪些機關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機關的相關規定如下:
  行政強製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製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1.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2.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引用法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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