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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夥合作協議書(3篇)

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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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夥合作協議書(3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協議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三人合夥合作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三人合夥合作協議書1
  合作人姓名:
  1、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
  上述合伙人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合夥宗旨:共同經營,共同協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同心同德,共謀大業。
  二、經營範圍及地點:
  三、出資方式、金額及利益、風險分配:
  1、留渠,記更二人負責出建廠運營資金,作為其投資;王秋忠以社會關係,客戶業務關係,產品的網絡推廣,牡丹商標的使用等無形資產作為其投資。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資為三人共有財產,即各擁有三分之一,利潤分配各三分之一,風險承擔各三分之一,以後廠子的正常經營費用,廠內統一支配。
  3、債務分配:留渠、記更二人的投資債務由其二人各自承擔,以後在正常經營中的債務、風險等由三人共同承擔。
  4、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夥資金他用或還自身債務,否則,因其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合伙人所投資的款項必須按時投入,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5、三個合伙人,一人記帳,一人拿錢,一人簽字,各擔其職,各負其責。
  四、合伙人的權力合義務:
  1、合伙人都有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2、合伙人都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應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決定、做出對企業不利的事。
  4、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託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參事議事。
  五、合伙人如發生糾紛,應以寬宏、忍讓、包容的思想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於法院。
  六、本協議不全的其他補充協議,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個合伙人各執一份,各有三合伙人簽字、手印有效。
  八、備註:________
  合伙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人合夥合作協議書2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址:xx市(縣)xx街道(鄉、村)xx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xxxxxx(項目名稱),總投資為xx萬元,甲出資xx萬元,乙出資xx萬元,丙出資xx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xx%、xx%、xx%。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三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丙三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三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xx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xxxxxx(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xxxxxx(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xxxxxx(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

三人合夥合作協議書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伙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伙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四、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每名合伙人各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繳付。若在簽訂本合夥協議之日起三日內未履行出資義務,視為放棄合伙人身份,自動退夥。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向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2、合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時,各個合伙人對所需資金具有相同數額的出資義務。各合伙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為發生資金周轉困難之日起三日內。若不能及時履行出資義務,該合伙人安裝自動退夥處理,按該筆出資之前本合夥企業的資產情況進行清算。未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須向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責任,在清算合夥企業資產時在該合伙人應得份額內予以扣除。
  因資金困難而出現的後續出資作為合夥企業的實繳納出資,各合伙人按原始出資和後續出資確定實際出資數額。
  五、合伙人權利和義務
  第1條 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3條合伙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行為,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合伙人對自己在經營行為中的欠賬直接負責,與其他合伙人無關,若不能在本協議約定的清算賬目的時間周期內追回,由對外賒欠的合伙人向合夥企業補足欠賬差額部分。補足差額的時間為本合夥企業對仗期限的前三天和後三天之間。如果不能按期補足差額部分,按自動退夥處理,資產清算以核對賬目前的資產為準,差額部分在清算時予以扣除。
  本合夥企業每周的周日為對賬時間,由全體合伙人核對本周的經營情況,計算盈利或虧損情況。出現盈餘的,予以分配;出現虧損並影響實際經營的,確定各合伙人的`後續出資份額。
  第4條 本合夥企業的合伙人不能成為與本企業經營範圍相同的其他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如果成為了與本企業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人所得利益由本企業的其他合伙人予以追繳並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配,並向本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第5條 本合夥企業因對外經營業務出現招待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時,具體負責該事務的合伙人必須徵得全體合伙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報支時需要經全體合伙人簽字方可向財務人員報支。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均按各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6條 因本協議其他合伙人的工作性質所限,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的合伙人。該合伙人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其他合伙人仍然具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
  第7條每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該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所有合伙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8條合伙人對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須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方可決定;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
  八、退夥問題。
  第9條 在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內合伙人不得自行決定退夥。如無下款約定事由退夥的,可以按照退夥前的資產進行清算,但退夥人須向另外兩名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在清算合夥企業資產是在該合伙人應得份額內予以扣除,如該合伙人所得財產還不足支付違約金部分的,退夥依然有效,但該合伙人不能從該合夥企業分得合夥財產。
  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夥,但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期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
  (3)其他合伙人侵犯合夥企業的財產的。
  第10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而退夥的,在承擔違約金後,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11條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12條 合伙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3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及時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侵占合夥企業的財產的;
  第14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的合伙人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合夥企業資產。但經人民法院查實上述情形存在的,該合伙人喪失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資產的權利,並向其他合伙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第16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各個合伙人經協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17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18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余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其他規定
  第19條 當合伙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伙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0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三年,自各合伙人簽字按手印之日起計算。後續經營問題由全體合伙人根據本合夥企業的在三年內經營情況予以確定。
  第21條本合夥協議一式三份,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每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合伙人簽字並按手印:
  合同簽字按手印即合同成立的時間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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