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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駕駛員績效獎考核實施辦法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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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駕駛員績效獎考核實施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工作積極性,確保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獎罰分明、遵章辦事,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准駕證管理辦法》、《機動車輛管理規定》《職工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崗位的人員(專職駕駛員)。
  
  第三條 每年年初司機班長代表公司全體駕駛員簽訂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駕駛員應按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要求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准駕證管理辦法》 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四條 機動車輛駕駛員績效獎與考核掛鈎,考核內容為安全達標情況、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工作任務的飽滿程度、 考勤、車輛維護、油料消耗及顧客投訴等。
  
  第二章 獎勵辦法
  
  第五條 獎勵採用通報表揚或發放獎金的方式,並設有司機班集體獎和個人獎。
  
  第六條 駕駛員個人獎 駕駛員個人獎設有月度績效獎、年
  
  度安全駕駛員獎、年度績效獎。
  
  1.月度績效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月度安全行車零事故,且無違章記錄,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將根據其工作負荷,結合車輛維護和油料消耗水平以及顧客反映等情況, 給予月度績效獎 80% ―― 120%的獎金。
  
  2.年度安全駕駛員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年度安全行車輕微交通事故≤0.2次/
  
  萬公里、違章數≤2 次,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結合其工作質量、車輛維護和顧客反映等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評選出公司安全駕駛員獎,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對獲得安全駕駛員獎的員工給予 1000 元/年的獎勵。
  
  3.年度績效獎
  
  年度績效獎參考月度考核情況和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進行
  
  核發。
  
  第七條 年度司機班安全集體獎
  
  按年度進行進行考核發放,司機班實現年度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指標,全年安全行車在35萬公司內,獎勵司機班2000元;安全行車在40萬公里內,獎勵3000元;()安全行車在45萬公里內,獎勵5000元;安全行車在50萬公里內,獎勵6000元;安全行車在55萬公里內,獎勵8000元;安全行車超過55萬公里,獎勵10000元。以上獎金不重複計算,按最高檔計獎(公里數需查找公司以往行車裡程數,獎勵金額再確認)。
  
  第八條 對平時工作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議、主動維護公司利
  
  益、做好人好事的駕駛員,將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和通報表揚。
  
  第三章 懲罰措施
  
  第九條 懲罰分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
  
  處分等。
  
  第十條 對發生安全交通事故或未能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
  
  任書指標的,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及《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進行懲處。對於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將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事駕
  
  駛員屬次要責任時,扣罰當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20%;如當事駕駛員屬同等責任,扣罰2個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30%;如當事司機屬主要責任,扣罰6個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50%;如當事駕駛員屬於全部責任,扣罰全年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60%.
  
  第十二條 駕駛員違章罰款由駕駛員自己承擔。當月違章1
  
  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15% ―― 25%;當月違章2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50%;當月違章3宗及以上者,扣減當月全額績效獎。全年違章超過12宗(含12宗)者,扣發年度績效獎,並調離駕駛員崗位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對不服從工作調度安排的駕駛員,第1次扣減月
  
  度績效獎的20%,第2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50%,第3次全額扣減月度績效獎,並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當月工作負荷達不到司機班平均負荷30%者,扣
  
  發月度績效獎。
  
  第十五條 對於發生的事故,一經核實出現虛報、瞞報事
  
  故真相等行為,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駕駛員在工作崗位時嚴禁飲酒,一經發現違反
  
  規定,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暫停崗位工作,待崗學習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綜合辦和QHSE部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七條 嚴格要求駕駛員執行公司行車安全「十不
  
  開」、「十不准」的規定。十不開:不開鬥氣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開麻痹車;不開違章車;不開機件失靈車;不開疲勞車;不開私車;不開快車;不開英雄車。十不准:不准酒後開車;不准非駕駛員開車;不准違章裝乘;不准開車打電話;不准攜運禁品;不准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不准下坡熄火脫檔;不准開車時吸煙談話;不准任意搭乘人員;公出時不准遠離自己駕駛的車輛。
  
  如有顧客投訴駕駛員違反行車安全「十不開」規定,第一
  
  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罰100元(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違反加倍扣罰),第三次作待崗處理,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方可重新上崗。駕駛員待崗期間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車輛維修虛報瞞報或加油弄虛作假,一經發
  
  現,扣發當月月度績效獎、扣減年度績效獎50% ―― 80%,並通報批評,追繳多發生的金額。如再次發現,將作開除處理。
  
  第十九條 駕駛員下列行為為違規行為:
  
  1.無綜合辦公室出車通知擅自將車輛開出公司;
  
  2.執行任務完畢後不按規定將車輛開回公司;
  
  3.擅自把車輛交由非持有本公司准駕證的駕駛員或他人駕駛;
  
  4.上班時間在公司等待出車派遣期間聚眾打撲克、吸煙、下棋等行為;
  
  5.無出車任務,未經請假批准,上班出現遲到或早退等行為;
  
  6.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
  
  有上述違規行為的,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100元/次;第二次重犯的則加倍扣罰;第三次再犯時除扣罰績效獎外將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懲罰程序
  
  由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QHSE部核實後,提交人力資源
  
  部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審核後,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給予駕駛員懲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
  
  楚事實,取得證據,並提交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對駕駛員進行懲罰,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視情節輕重考慮是否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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