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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區不讓業主車進小區是否侵犯業主權利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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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小區不讓業主車進小區是否侵犯業主權利
物業小區不讓業主車進小區,是否侵犯業主權利,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例如業主沒有購買車庫,並且小區已經住滿車輛的,物業公司的做法不侵犯業主權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二、物業不讓業主停車怎麼辦
實際中,現在小區的停車位通常包括以下三種:
1、開發商規劃的內車庫或地下停車位
開發商對規劃的內車庫或地下停車場優先對業主進行租售,物業公司要租售部分停車位的,需要開發商授權代理。
2、在小區共有土地上規劃的專用停車位
即開發商通過附贈的方式分配給各業主使用的車位,物業公司需要租售盈利的話需要相關業主授權代理。
3、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小區道路上劃出的停車位
這部分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需要使用的,也要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代理。
所以,根據小區停車位的情況,小區車位首先要保障業主的停車需要,並且物業公司無授權的話,不能隨意支配停車位,並限制業主停車。
如果發現小區內有車位而物業不讓業主停車的,可以按以下處理:
1、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對物業進行監督管理;
2、依法通過起訴維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如果物業違反該規定,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物業公司的行為就侵犯業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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