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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擔保責任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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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的擔保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的保證特徵如下:
1、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也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還可以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一併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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