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判決

2023年07月29日

- txt下載

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判決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xx)xx法丹民三初字第xx號
原告:楊-世X,男,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
委託代理人:葉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湘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公民身份號碼:×××x.
委託代理人:溫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世X訴被告楊-湘X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一案,本院於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於2016年3月18日、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世X及其委託代理人葉xx與被告楊-湘X及其委託代理人溫xx、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世X訴稱:1990年,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間面積為40平方米的單層房屋。2015年9月,被告在毗鄰原告柴房的原有房屋進行重建,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被告把二、三、四層的站台(陽台)飄出原告房屋(頂)約1米寬(長約2米),對原告以後加蓋樓層造成實質性重大阻礙,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的違法建築行為已嚴重影響了原告對身房屋的合法權使用,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重建房屋的第二、三、四層的陽台;本案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楊-湘X辯稱:原告所稱的柴屋不是其合法所有,故原告不適格的原告,原告無權就被告自身房屋建設的陽台加以干預,也無權提起訴訟。原告所稱的柴屋是違章建築,且該柴屋所占的土地是屬於全村的公共道路,根本不是原告的宅基地,故原告的柴屋應依法拆除。被告的房屋建築在先,原告擅自在被告房屋北面的空地加蓋建築物,且緊貼被告的牆體,是原告對被告原應享有的通行權、採光權等造成妨礙,是原告實施了違法行為。被告的房屋為合法報建,原告未提供被告建房為建章建築,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的後果。原告所謂的柴房是非法建築,沒有合法的使用權,原告稱的侵害相鄰權是不存在的。被告房屋是經過合法報建的,原告的房屋是非法建築,並不能因非法建築拆除合法報建的房屋。綜上,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楊-世X舉證如下:
1、身份證複印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相片列印件7張,用以證明被告在2015年對其拆除的舊房屋進行重建時,新建房屋的第二、三、四層的陽台均飄出原告房屋(頂)約1米之寬,對原告今後欲加蓋房屋樓層造成實質性阻礙的事實;
3、《報警回執》複印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家屬曾就被告上述行為向xx派出所進行反映;
4、《證明》複印件3份,用以證明1990年以來,原告具有柴屋的使用權。
經庭審,被告楊-湘X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3沒有異議,確認證據4的柴屋是原告建的,而且是原告一直使用的,但柴屋的地不是原告的,對於是誰建的被告也不清楚。
經審核,被告對證據1-3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被告無否認證據4的真實性,本院予以採信證據4的真實性。
庭審中,被告楊-湘X舉證如下: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申請書》;
3、《xx鎮宅基地自建住宅審批申請表》;
4、《民房建築施工質量、安全生產責任書》;
5、《地址變更證明》;
6、《宗地圖》;
7、《關於敦促主管部門拆除違章建築的請求函》;
8、《地址證明》;
以上證據1-8複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被告房屋是合法報建的。
9、照片複印件10張,用以證明被告新建的房屋是拆舊房屋重建,被告的陽台的修建沒有侵犯原告的權益,也符合當地的民風民俗,原告房屋的陽台也是這樣修建的。
經庭審,原告楊-世X的質證意見:對證據1-6、8、9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原告所謂的符合當地的民風民俗與本案沒有可比性,不符合實際情況。被告飄出陽台的長度,已經構成對原告相鄰權的侵害,包括採光和原告繼續加蓋房屋的空間,但與本案沒有關聯。證據7是原告自己出具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認可。
被告楊-湘X的辯證意見:沒有意見,但原告的柴屋的地不屬於原告的,如屬原告,原告需提供證明。被告修建的陽台和村裡修建的陽台是一樣的。原告所謂的柴房本身就是非法建築,也沒有合法的使用權,原告稱的妨害是不存在的。
經審核,原告對證據1-6、8、9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其真實性。證據7是被告書寫出具,且原告不確認,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採信。
綜合本院採信的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查明和確認如下事實:原、被告均是xx市xx區xx鎮x村x村的村民,位於xx市xx區xx鎮x村xx村九巷9號的土地使用者為被告楊-湘X(已經核發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證號:xx集建總字第xx號、xx集建字[89]第xx號,地籍號xx。未領取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記載土地使用者為被告楊-湘X,土地用途為住宅,邊界四至:東至巷,南至楊樹,西至巷,北至空地。建築占地面積75.40平方米。2015年7月31日,被告向xx市xx區xx鎮國土城建和水務局申請拆除上述土地上的舊房屋,重新建造房屋,確認土地使用面積74.80平方米,基底面積74.59平方米,結構為櫃架三層,建築面積223.77平方米,建築物總高度10.15米,建築最大跨度為5米,被告經xxx市xx區xx鎮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同意在上述地址上建造房屋。被告經有關部門批准建造房屋的北毗鄰原告使用的柴屋,原告使用的柴屋未經國土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徵得國土部門批准所建,且原告未能提供該宅基地屬原告使用的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為相鄰損害防免關係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人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被告位於xx市xx區xx鎮x村xx村xx巷9號的住宅用地,該住宅用地被告已於1989年8月12日領取了《集體土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被告在該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被告有證據佐證其向國土部門辦理了報建手續,並徵得國土部門的批准,故被告經合法報建所建造的房屋,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均由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被告建造房屋的北毗鄰原告使用的柴屋,原告在未向國土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徵得國土部門的批准,擅自搭建柴屋。柴屋雖然多年由原告使用,但原告未能提供證據佐證其柴屋為合法建築,也不能提供被告所建的房屋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原告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的證據佐證。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世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原告楊-世X已預交),由原告楊-世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胡xx
人民陪審員帥xx
人民陪審員李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
書記員陸xx
綜上可以知道,損害防免關係也稱相鄰防險關係,包括因基地相鄰產生的防險關係、不可量物侵害防免關係和因建築物裝修產生的相鄰防盜安全關係。這些關係是屬於比較複雜的,我們在處理的時候就要處理好。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