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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稅罪的認定與處罰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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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於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2、逃稅罪的認定
(1)合理確定逃稅數額及其比例。逃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逃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逃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逃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悅年度的,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逃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逃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l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稅罪。各納稅年度的逃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2)正確區分逃稅與漏稅。漏稅,是指納稅單位或者個人屬於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如由於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不計應稅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行為不構成犯罪,它與逃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A、逃稅行為只能是故意實施的,而漏稅不是故意實施的。
B、逃稅行為表現為採取欺騙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而漏稅行為並沒有採取這種非法手段。
(3)對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5年內多次實施逃稅行為,但每次逃稅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3、逃稅罪的處罰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構成逃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納稅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構成逃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初犯補稅免罪”是指有逃稅繳納稅款行為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後,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至從此政策出台,就有很多大明星把以前未繳納的稅款都補上了,讓納稅人免去了坐牢的刑罪外,還讓國家因此多收了上十億的稅款。可謂“雙贏”,也充分體現出國家的,“以處罰為輔,以稅款徵收為主”的徵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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