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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尚未到期,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償付本息嗎?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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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是指債券本身尚未到期或付息時點,發行人的其他債務存在逾期違約的情形,觸發了債券持有人持有的標的債券交叉違約、加速清償條款或者《合同法》規定的預期違約情形。
債券交易實質乃借貸法律關係,因此,對於預期債券違約的求償路徑,仍然遵循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如債券交易文件對預期違約有明確規定的,則債券持有人首先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向發行人或擔保人主張提前清償;如債券交易文件未作約定的,則債券持有人需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債券交易文件中明確約定了預期違約條款的情形,持有人有權宣布債券提前到期,並可要求發行人償還全部本息。
債券交易文件未明確約定預期違約條款的情形。另外,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情形,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義務;默示違約則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債券明示違約訴訟中,債券持有人的訴請通常能夠獲得裁判機構的支持;而債券默示違約訴訟中,裁判機構對發行人是否構成默示違約審查較為嚴格,對此問題存有一定的爭議。
眾所周知,出現違約跡象後,越早起訴則所能保全的資產價值越高。不過,如前所述預期違約裁判標準較嚴且裁量並不統一,過早起訴也將面臨被法院駁回的風險。
綜合考慮到預期違約可能被法院駁回的風險、敗訴後將承擔全部訴訟費等相關成本,投資人應當全面判斷個案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起訴時點。總體而言,提起「預期違約」之訴訟仲裁及相應財產保全的時點,較為「經濟」的選擇是債務到期前6個月內(如涉及永續債等債券期限較長的債券品類建議根據個案情況綜合判斷起訴時點;如涉及回售條款債券,亦可選擇在回售登記日前6個月起訴)。
在此情況下,債券到期時法院一審的審理期限尚未截止,大機率情況法院尚未判決,或類似「案例2」的情況,法院待債券到期,根據發行人最終履行情況裁判。如果屆時債券實質違約,則提前保全相對爭取到了更多可執行資產;如果屆時債券按約兌付,則立刻申請撤銷訴訟請求/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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