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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成因與對策探討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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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更應注重會計誠信。目前,保險會計誠信缺失已成為保險業所面臨的現實難題。會計誠信缺失並不是一個抽象的道德問題,而有其複雜的原因,比如保險行業信息的預計性、保險會計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差異、外部監管不力等,其根本原因是公司治理不嚴和“一個法人”的管理體制不到位。為了抑制保險會計誠信缺失,應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判斷力,完善保險會計制度和精算制度,加強外部監管,特別是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約束機制。
  會計誠信是會計與生俱來的品質,在自然經濟條件下,會計誠信是帳房先生對主人應盡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誠信是指會計對社會的一種基本承諾,即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現實經濟活動反映出來,並忠實地為會計信息者服務。會計誠信是起碼的職業操守和立業之本,是現代信用經濟的核心和基礎。作為保險業,它不同於一般的行業,它經營的是風險,銷售的是對投保人未來可能的損失予以賠償或給付的信用承諾,涉及大多數公眾的利益,具有顯著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從一定意義上講,保險是信用的象徵,保險會計作為核算和反映保險經營活動的工具,它所產生的信息必須真實、完整、準確、及時,這不僅關係到投資者、債權人的利益,而且直接關係到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是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因此,會計誠信是保險公司生存與發展的基礎,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更應該注重會計誠信。
  一、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成因剖析
  當前,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主要表現是某些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假保費、做假賠款、手續費支付混亂、費用超支、成本不實、潛虧掛帳、濫用會計估計、關聯方交易調整利潤、信息披露時存在虛假、誤導、掩飾等不良現象。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
  1.公司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和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喪失是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新修訂的《會計法》把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這是一個了不起的進步,但會計人員仍未納入法律責任之中,無形之中築起了會計與單位領導人的統一戰線,容易使其串通作弊。某些公司領導法制觀念淡薄,片面認為只要能做回業務,帳無非是做出來的,對假帳、假報表沒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視。部分領導為完成任務,要求或暗示會計人員做假帳,甚至把做假帳水平作為衡量會計人員稱職與否的重要標誌。有些會計人員缺乏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最起碼的職業道德,為謀求一定的利益,主動迎合領導作假行為;有的是在單位領導的授意下,受理假憑證,作假帳;還有的處於“道德兩難”,屈從於領導的意願,被迫違反制度,弄虛作假。
  2.保險行業信息的預計性給保險會計誠信缺失提供了空間。與一般企業正好相反,保險行業收取保費在前,成本支出在後,這期間需要專門的方法與大量的職業判斷進行確認和計量,因此,預計性在保險行業利潤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使保險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別的行業會計相比稍有遜色,特別是長期險業務很多都是期限達10年、20年甚至30年以上的長期性負債,在收入補償與發生成本之間存在較長的時間差,利潤實現有較強的滯後性。原則上,在一份保單終止效力以前,保險公司是無法計算這份保單所帶來的真實利潤,我們只能估計這些保單的未來變化。可見確認保險業務的真實利潤有其固有的困難,必須依賴於估計,會計人員為了滿足管理者、所有者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必須在財務中報告每一年的利潤,這就需要一個獨特的方法來逐年地確認利潤,那就是通過責任準備金的調整使各會計期間損益得到合理的分配,責任準備金在某種程度上控制著保險行業利潤的實現過程,這也是保險行業的一大特色。因此,保險行業利潤對保險公司來說儘管還是一個會計概念,在利潤表上表現為收入與費用、支出的差額。但是,保險行業利潤同時又是一個精算概念,收入與費用、支出的後面還要扣除責任準備金提轉差,而責任準備金的計量需要運用大量的假設、經驗數據和貼現率,由於估計方法的局限性與保險監管當局謹慎性要求的影響,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的估計值與實際值常有較大偏差。因此,保險會計中確認利潤時,人為色彩更加濃厚,精算師的客觀獨立性與職業道德倍受考驗,如何保證保險公司精算結果的準確性和損益不受任意操縱,是一個重要課題。
  3.保險會計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給保險會計誠信缺失提供了可襲之擊。2闐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於一體,分別對六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新制度的頒布和舊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金融企業的風險問題,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做了原則性規定,財會制度相關內容不全並過於寬泛,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比如新制度出於謹慎的角度考慮,要求計提壞帳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準備,這無疑對擠干資產水分,消化不良資產,提高資產質量有重要意義。但是新制度對各項準備的計提只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對於準備的計提與否以及比例的確定都由公司自行根據情況確定,這在客觀上為公司盈餘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因為同一經濟事項,會計人員可能有若干種可供選擇的方法,做出不同的估計,必然使會計信息失去真實性。又如,長期以來,權責發生制一直是保險行業通用的會計原則,新制度再次將其作為保險行業公認的會計原則,雖然該原則較好地解決了收入和費用的配比問題,使期間損益得到合理的體現,但它同時也帶來負面影響。因為權責發生制原則涉及了應計、遞延、攤銷和分配等一系列體現人為作用的會計行為,其中包括太多的估計,所以保險行業利潤的確認就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此外,新制度對於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沒有作出規定或規定得不恰當。比如,對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壽險、變額保險等這些保險合同衍生產品如何確認和計量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業務是在表內核算,還是在表外核算,也尚無定論,人力資源等無形資產沒有恰當的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對一些企業社會責任等非經濟信息的披露也沒有明確的要求,這給公司利用表外業務進行會計作弊打開方便之門。
  4.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差異給保險會計誠信缺失提供了推動力。儘管會計人員在會計核算中力求準確性,為公司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但是由於會計人員本身專業知識、經驗的不同,自身素質參差不齊,職業判斷水平存在差異,可能同樣一項會計政策,由於理解的不同而出現完全不同的結果,從而削弱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比如,新制度要求對貸款損失準備根據貸款質量採取五級分類法,但是由於會計人員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同,可能性質相同的一筆貸款,有的將其納入“關注”,有的將其歸人“次級”,使評估結果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從而削弱了各公司貸款質量的可比性。又如,投資連結產品獨立帳戶的估值方法,該產品既有投資功能又有保險功能,區別於一般保險產品,估值方法也不例外,如按交易日市場價值、基金單位凈值及公允價值等估價方法,在無任何參照的價值下,全靠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對其進行估計,不同的計價方法下獨立資產帳戶價值不同。
  5.公司治理不嚴和“一個法人”的管理體制不到位是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險公司是一系列契約的綜合體,公司上下級之間、公司和投資者、債權人、投保人、中介機構、監管部門等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維繫公司存在的各種契約的訂立、執行與監督在相當程度上依賴會計信息,使會計成了維繫各種契約關係的基礎,而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存在著典型的信息不對稱,代理人擁有私人信息,占有信息優勢地位,它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切情況,只要存在利益的衝突,代理人就會利用其信息優勢侵犯委託人的權利,代理人並不總是為委託人的最大利益行事,這就是所謂的“委託人代理人”問題。毋庸諱言,保險公司經理與股東之間的受託責任關係使二者客觀上存在利益不一致的矛盾,保險公司的經理(代理人)有著不同於股東(委託人)的獨立利益目標。在所有權和與控制權相分離的條件下,經理在獲取公司控制權方面處於有利地位,由於信息的不對稱,這種代理人和委託人的利益偏離情況會造成經理出現道德不良,故意隱瞞公司的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信息給投資者,特別是對於在保險市場上占有很大市場份額的國有獨資保險公司,產權過分集中於國家,產權是虛擬的,只有形式上的所有者,而沒有事實上的所有者,這種產權主體的缺位很容易導致“內部人控制”,因為,只有真正的產權所有者才會為公司的會計信息失真付出成本,才有動力去監督公司的會計信息,並願意為此承擔一定的代價,如果產權歸屬不明確,缺乏根本的利益動力,因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從而造成會計信息的扭曲。
  從公司內部關係來看,目前保險公司實行的是“一級法人,分級管理,逐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即只有總公司才具有法人資格,總公司對省級公司實行授權經營管理,省級對地市級實行轉授權管理,因此,從各級公司之間的關係本質來看也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它們之間的層層受託責任關係之間也存在利益不一致的問題。由於上級公司對下級公司的考核多以單一的保費為主,並將營業費用與保費收入直接掛鈎,分支公司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自己可支配的費用,分支公司盈利或虧損與經營者沒有直接的責任和利益關係,在這種“費用是我的,虧損是法人的”經營思想指導下,某些公司不考慮公司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不考慮信用效應,不惜以各種方式虛增保費來“掙夠自己的費用”,謀求自己的利益。
  6.外部監管不力給保險會計誠信缺失提供了“溫床”。目前,雖然保險公司已建立了統一的垂直領導的保險監督組織體系,但是保險監管部門在進行監管時只注重機構的批設和審核,忽視了對財務經營活動的監督與檢查,監管的重點仍在條款費率審批、手續費標準管理等方面;而對於關係到保險行業穩定的償付能力、資產負債質量等主要方面的監管力度還不夠。另外,保險監管大多尚停留在現場檢查階段,一些高效的監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國沒能得到切實使用,一些主要的監管指標沒有建立。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被譽為“不吃皇糧的經濟警察”,理應依據法規和職業道德,對被審計單位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判斷。但在註冊會計師、審計師隊伍中少數人見利忘義,與被審計單位“合謀”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二、保險會計誠信缺失的治理對策
  1.培育誠信理念,提高會計人員綜合素質。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是會計職業道德規範轉化為會計人員內在品質和行為的有效途徑。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教育,將誠信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內容,讓每個成員都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識,真正明白“誠信是立身之本,處世之寶”。保險公司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增強職業判斷能力。
  2.儘快建立保險行業會計準則,完善保險會計制度。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單獨有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制定保險會計準則是符合保險會計規範的發展趨勢,它不是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而是在系統地把握保險會計個性、保險會計規範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應採取雙重規範、雙重報告的模式,具體可分兩個層次:一是建立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基礎上的保險行業專屬會計準則;二是建立在監理會計原則基礎上的法定會計準則。
  3.完善保險精算技術,提高精算的準確度。我國現代保險開辦歷史短,保險精算人員極為缺乏,加之精算技術要求的複雜性以及實務操作的困難性,目前我國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量屬性還有失公允性,比如,我國目前對責任準備金的計算過多地考慮折現率、死亡率和費用率這幾個因素,忽略了投資回報率、退保率等因素。嚴格地講,精算師在計算保險責任準備金時,必須考慮評估中出現的所有因素,應對所有的未來事件進行計量假設,當然,目前,我國現實條件還很難做到這一點,精算技術還有待完善。在現實條件有限的情況下,可以鼓勵保險公司從國外聘請合格並有獨立執業經驗的精算師,以爭取儘快提高我國的保險精算水平。另外,保險公司還應儘快建立精算責任制度,強化精算師在會計信息系統運行中所擔負的責任。
  4.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約束機制。目前國有保險公司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如何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內部有效制衡機制已成為保險界共同關注的問題。首先,必須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國有股減持,改變股權結構嚴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再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使管理者的個人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掛鈎,使股東目標成為管理者目標,消除激勵管理者的利益障礙。此外,改變基層公司現行業績考核辦法和收入分配機制,反對所謂的虛增虛減保費收入的泡沫保費收入和利潤,真正引導基層公司以獲取效益為目的,逐步改變各保險公司以保費論英雄的經營激勵機制和收入分配機制,建立保險公司現代公司管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真正實現規模向效益的轉變;拓展保險會計利潤觀,使會計利潤不只停留於短期,而且關注長期趨勢,將短期利潤和長期利潤結合起來。最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只有機構投資者隊伍壯大起來,股權過分集中和流通股過分分散的現象才能得到緩解。
  5.健全外部監督機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和審計。保險監管部門應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方法體系,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充實監管機構的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另外,應儘快建立科學、準確的道德信用評級制度,將分散的反映保險公司的誠信狀況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聯網或整合,實現誠信信息的資源共享,使守信者得到保護,失信者得到懲罰;加大處罰力度,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者,要配合司法部門進行懲罰,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為主體面對高額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選擇只能是誠信。此外,在候選會計、審計事務所時應建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個人登記制,以使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本人,而非僅僅事務所承擔會計、審計及簽字責任;建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事務所更換制度和責任人過失、謊報、串通、違法等追究制度,從而真正發揮會計、審計的專業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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