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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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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
(二)礦井開拓、準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採用「剃頭下山」開採的;
(三)採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第五條「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六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按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
(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恢復的,或者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
第八條「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採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採區,開採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區,未設置專用迴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迴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採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採區,或者雖貫穿整個採區但一段進風、一段迴風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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