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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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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和施工的過程中,因違反相關的安全法則和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是指由於生產設備和條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的行為。
由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兩種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處: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產的領域,例如礦難、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於違章操作或違規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結果都是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傷害的行為,一般都會導致人員的死傷事故,都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損失,應當處以嚴厲的懲罰。
但二者的區分也比較明顯,一是體現在犯罪主體的不同上,前者的主體是自然人,而後者的主體是法人,但由於在具體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極不容易區分,因此經常會造成一些混亂;二是體現為犯罪行為方式的不同,前者屬於作為犯罪,而後者則屬於不作為犯罪。
二、犯罪主體不同
1、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自然人
所謂「自然人」,是相對於「法人」而言的一個法學術語,是指在自然狀態下生長的個人。具體到對犯罪事實的判定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罪的主體,一般是工礦企業或單位的普通員工或負責指揮、領導或監督職能的相關責任人。
例如,在2013年2月發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廠房的一起重大傷亡案件。當日下午三點半左右,由於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運機械時,未能對機械的底架和基座進行合理的連接,造成了機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當場死亡,安某則屬重傷。經現場調研認定,安某的違規操作,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對於這一事故性質的認定,出現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從犯罪主體的確認進行判斷,就比較明確。在此次事故中,據安某供稱,在機架的搭建之前,檢查人員曾提醒其對設備的安全性和連接狀況進行檢查,並要求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操作,但並未引起安某的足夠重視,因此釀成了悲劇的發生。據此,安某本人的違規操作,直接導致了事故的結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體為安某個人,應當判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為法人
「法人」則是一個對經濟社會單位人格化的法學術語,只是具有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與「自然人」主要指獨立的個人不同,「法人」則是指某一單位、機構或者組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責任罪的主體是負責的工礦企業、黨政機構和監管部門,其犯罪責任也應該由相關的組織來承擔。
例如,發生在2011年4月甘肅省武威市某建築工地一場傷亡事故。據稱,當日晚上九點十分,在建築工人們進行砌牆作業時,由於腳手架突然發生晃動,導致工人失手墜亡,釀成了3死8傷的慘劇。根據事故現場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由該建築工地的違法開工造成的,應當判定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首先,該建築工地為了趕進度,罔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對於工人權益保護的規定,強行在夜間進行開工,侵犯了建築工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據倖存者稱,當日施工現場的照明狀況以及腳手架等設備的安全係數均未能達到規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據此,該案件屬於重大勞動事故安全罪,該建築工地和施工單位應當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行為方式不同
1、關於作為犯罪
「作為犯罪」是說,由於相關責任人的惡意或不當操作而導致的犯罪行為。由上所述,重大責任事故罪是由於相關責任自然人的違規違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其犯罪行為具有相對的主動性。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乃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安全生產、作業的規定而造成。
在上述案例中,我國對於提升機的安裝和假設規程與程序都有嚴格的標準和規定。同時,建築法對於相關的行業標準、執行方案和操作規範也都有具體的要求。正是由於安某在機架的穩定性連接上,沒有嚴格按照我國關於龍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機的相關安全規範章程進行操作,違反了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具體規定,釀成了慘劇。此外,安某罔顧安全工作人員的提醒,強行進行提升機械的搭建和操作,導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據安某供稱,其為了謀取在建築工地的工作職位,偽造了相關的建築從業資格證書,都屬於明顯的故意犯罪行為,擾亂了工地的正常生產秩序。因此,這一事故明顯應當判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由安某本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對祝某進行法律賠償。
2、關於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罪」則是指,由於相關責任人對自身責任和義務的忽略,而導致了事故發生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關的工礦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管部門罔顧國家和政府相關的勞動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現場的安全漏洞和設備的不健全,從而造成的傷亡事故。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產生,主要是相關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而造成的。這就涉及到了兩個概念:一是對安全生產條件與設施的理解。工礦企業和施工單位的安全設施主要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和警示標誌,而安全條件則是指,工礦企業和施工單位應當為工人們的生產和操作提供一個安全有保障的環境。二是對於「國家規定」的理解。我國刑法中的「國家規定」是指,依照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所頒布的法律和規定,由國家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制定的命令和措施。
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於該建築工地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對於工人「八小時工作制」的有關規定,以及對於勞動安全生產的相關標準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發生。此外,該建築工地的施工設備、照明設備也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同時缺少必要的安全裝置、保險裝置和警示措施,這些罔顧國家規定和工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都是導致此次悲劇發生的隱患和緣由。
綜上所述,對於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分,是事關安全生產以及我國安全法規執行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兩種案例的分辨,不僅需要相關的法律支撐,也需要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加以落實。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實踐和操作的加強,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也將進一步得到明晰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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