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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再犯相同罪名的罪是累犯嗎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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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累犯
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這是我國刑罰關於一般累犯的規定。
二、累犯構成的條件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要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則不成立累犯。
2、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後罪時,都必須已滿18周歲。犯後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得認定為累犯;同樣犯前罪時不滿18周歲但犯後罪時已滿18周歲的,也不構成累犯。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指確定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指根據後罪的事實和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4、後罪發生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5年之內。5年的期限,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計算。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本條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是區分是否構成累犯的標準,也是最大的爭議。
三、緩刑期間再犯相同罪名的罪是累犯嗎
從現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條原意上來分析,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均難以構成累犯。其主要理由為:把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併罰、緩刑、減刑等刑罰的具體運用等同於刑罰的執行依據不足。既然刑罰被緩期執行,則意味著刑罰沒有被執行。刑法也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接受考察,並不能說是在接受刑罰處罰,執行刑罰對緩刑犯來說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覆》中明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此司法解釋雖然在新刑法之前頒布,但其意思表示與現行刑法並不相牴觸。
綜上所述,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上述就是小編為各位讀者對「緩刑期間犯再犯相同罪名的罪是累犯嗎」問題進行的解釋,緩刑期間犯再犯相同罪名的不屬於累犯。如果各位讀者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諮詢,歡迎進行,你會得到滿意的諮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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