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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犯罪的偵查管轄與證據效力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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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經過廣泛深入調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於近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走上了「依法治國」之路,嚴禁刑訊逼供寫入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典,但是受口供主義的影響,刑訊逼供這一頑症仍時有發生,造成的錯案時有顯現,轟動全國的杜*武案、佘*林案以及最近的趙*海案等等,都造成極壞的影響,司法公信力急劇下滑。其原因複雜,從刑事訴訟法學上來說,筆者認為是由於理念上重實體、輕程序造成的,在立法上只講嚴禁刑訊,不講程序制裁,即使真正搞了刑訊,所取得的證據的法律效力如何?立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一次的「兩個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歷史上,完成了一個從「嚴禁刑訊逼供」的說教,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定的歷史進程,反映了我國民主法治的進程,尤其在刑事訴訟法制方面,實現了對違法訴訟行為實行程序制裁的最終目標。「兩個規定」的全部內容,字字句句凸現了程序的價值——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證案件質量,才能達到實體正義之目的,正確地回答了實體正義與程序公正的辯證統一關係。一、「兩個規定」確立了程序公正的原則「兩個規定」之一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它不僅明文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且還對什麼是「非法」、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和排除的程序一一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充分地彰顯了訴訟程序的法律價值和功能,體現了程序公正。《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證據裁判原則,第三條規定的程序法定原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據質證原則都是對我國刑事訴訟法原有規定的深化與突破,進一步凸現了程序公正。1.關於證據裁判原則《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二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立法第一次明確證據裁判原則,它是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六條所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深化與突破。因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一個理念性的要求,其法制的標準尚不明確,什麼叫「事實」,什麼是「案件事實」,由於人們認識的差異,往往會產生不同的結果。證據裁判原則不僅在理論上堅持了馬列主義的認識論關於唯物主義的觀點,而且在實務工作中也澄清了許多錯誤的認識和做法,把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和標準,它對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驅散人們對案件事實的不同理解和認定方法,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證據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和基礎,我們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三點,一是必須做到案件的事實和情節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即定罪的事實要有定罪的證據證明,量刑的事實要有量刑的證據證明,一切都需要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二是必須做到存疑的證據不能採信,確保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三是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系統全面地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和程序,充分體現和貫徹了證據裁判原則。2.關於程序法定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三條在此基礎上,明文規定「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觀、全面地審查、核實和認定證據。」這一規定把嚴格依法辦案的原則,明確規定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僅凸現了程序的功能與作用,而且要求把它落實在證據的審查、核實和認定上,這樣就把一個空洞原則的口號,變成了一個實在的證據規則,即程序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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