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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方對合同履行是否有保證責任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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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間方對合同履行是否有保證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居間人對合同的履行不承擔保證的責任,但居間人在撮合簽訂合同時,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二、居間人可以是個人嗎
居間人可以是個人。對於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問題,合同法沒有予以具體規定。
對此問題,實踐中存在很大的爭議,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必要的限制,只能賦予經批准可以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才能准許從事這項活動,以利於加強監督和管理,規範居間活動市場秩序;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當對居間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應當允許任何公民、法人都有權從事居間活動。
不是任何公民均可作為居間人。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任何人從事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均要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不能從事與其心智不相適應的行為,再比如精神病人也不能作為居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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