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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號債務重組的解釋

202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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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為了便於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的應用和操作,現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1)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徵;(2)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3)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的或有應付(或者應收)金額。這是由小編為您整理,僅供參考!
【本文導航】
一、 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徵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的或有應付(或者應收)金額
正文:
一、 債務重組的基本特徵
本準則第二條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的情況。
“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麵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權人作出讓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債權人減免債務人部分債務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債務人應付債務的利率等。
在認定債務重組時,應當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綜合考慮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在自願基礎上達成重組協議、是否有法院作出裁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否相互獨立、是否構成關聯方關係或者關聯方關係是否對債務重組產生實質影響等情形加以判斷。
二、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債務重組採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計量:
(一)非現金資產屬於企業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且該金融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金融資產的市價作為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page]
(二)非現金資產屬於金融資產但該金融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採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的估值技術等合理的方法確定其公允價值。
(三)非現金資產屬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且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其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其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以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為基礎作適當調整後,確定其公允價值;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仍不能確定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應當根據交易雙方自願進行的、公允的資產交易金額為依據確定其公允價值,交易雙方協議的價格不公允的除外。
三、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債務人的處理對於債務人而言,發生債務重組時,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超過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務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麵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 抵債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 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2. 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 抵債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二)債權人的處理
對於債權人而言,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重組債權已經計提了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減值準備,以沖減後的餘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債權人收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抵債資產的,應當以其公允價值入賬。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涉及的或有應付(或者應收)金額根據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應付金額,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比如,債務重組協議規定,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後一定時間裡,其業績改善到一定程度或者符合一定要求(如扭虧為盈、擺脫財務困境等),債務人需要向債權人額外支付一定金額,債務人承擔的或有應付金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page]
在債權人方面,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由於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債權人不應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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